行政机关违法强拆他人房屋,属于侵犯他人物权的严重违法行为。
一般情况下,违法强拆案件起诉到法院,法院会确认强拆违法,但强拆赔偿问题却很难得以妥善解决。

一是违法强拆后,原告方损失难以证明
(一)如果因为违法强拆导致原告方无法证明相关损失的,由强拆一方承担举证责任。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、现金损失,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。
但问题恰恰是,违法强拆的一方也不提供证据或者没有证据,怎么办
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,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,但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;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,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。
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,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,遵循法官职业道德,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、生活常识等,酌情确定赔偿数额。
也就是说,如果各方都无证据或不提供证据的,相关损失又无法鉴定的,只能由法官酌定,而所谓的酌定一般就比较低了。

(二)实践中,往往有些人家里的贵重物品,没有及时取走即被违法强拆,贵重物品以及购买凭证等都不翼而飞。法院这时候也就会以没有证据证明,然后根据生活经验等酌定一个很低的赔偿。有的贵重物品,如收藏的瓷器、字画、金银玉器等损失的赔偿,大部分都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。
或许也有极少数被强拆户存在夸大损失的可能,但更多的是被违法强拆户房屋内确有贵重物品或是现金等没有取出。这种情况下,违法强拆方也知道只要其不提供证据,原告方自己又没有证据的话,原告方就很难获得赔偿。
所以,最终的赔偿结果是什么就显而易见了。
二是赔偿标准过低
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行政赔偿原则是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,遵循的是填平原则,而非惩罚性原则。
如果是房屋征收中的违法强拆,原告方所获得的赔偿一般与征收补偿大致相同(少部分案例稍高一点),不足以弥补原告方的损失,遑论对违法一方的惩戒。